【被要求滷肉飯拌在一起吃,可以離婚嗎❓️】
在年初的時候有一則新聞是說,人妻指控丈夫強迫她做一些不想做的事情,像是滷肉飯要拌在一起吃、喝精力湯等等,而認為有虐待嫌疑......
雖然我也覺得滷肉飯要拌在一起吃,但在判決裡,法院認為這難認有虐待的情形,光是這點是不構成民法1052條判決離婚要件的!
白話地跟大家說,如果不是夫妻(或同性配偶)都想離,
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能離婚......
🔸已經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,又跟別人有另一段婚姻關係。
🔸出軌、劈腿、包二奶、找小三、買春、多人運動等,只要有跟配偶以外的人「發生性交」都算。
🔸肉體(暴力打傷、性虐待)、精神(言語恐嚇、謾罵、侮辱)、其他行為(竊聽、跟蹤、監視、破壞物品、過度操縱)上的虐待都算。
🔸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你或你的家人
🔸被惡意遺棄,包含惡意不同居,也不願同居。
🔸意圖殺害你
🔸具有「傳染性」且常情下會令人「厭惡」的疾病,例如梅毒、菜花等。
🔸經醫學鑑定後斷定為不可能治癒的重大精神疾病,且需要達到無法繼續維繫婚姻或生活的程度!
🔸生死不明超過3年
🔸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
如果沒有符合上面的條件,就真的都無法離婚了嗎?
讓我們點擊這篇文章,繼續看下去!
👉️ https://bit.ly/3nuu6uE